读者来信
我是浦东新区高行镇某村居民,最近遇到拆迁问题,十分困扰。拆迁过程中,在村民全然不知、无任何一人参加、村委也未公示哪家评估公司评估的情况下,村干部宣布评估结束,但却拒绝公布明细账目。后经我们强烈要求之后,却发现土地评估价是1500元~5760元/亩,房屋宅基地是2880元/亩。这和官方网站公布的相邻区域的高行镇某街坊地块的市场价格差了很多,连市场价格的一半都不到。究竟在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我们有哪些权利?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如果在拆迁、评估与补偿过程中,我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首先要遵守国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规定。其他政策性文件包括:(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3)上海市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评估技术规范》等。
如果村民在不知情且未公示评估公司的情况下,村干部宣布评估结束,但却拒绝公布明细账目,提出一定要等撤队以后才允许代表察看,这是不合法的。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按照《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拆迁立项并公告以后,虽然由拆迁人委托评估,但评估结果应当向所有被拆迁人送达。按照有关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向上海市估价师协会的有关组织部门申请鉴定。被拆迁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系拆迁当事人之一,有权知道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救济。在这个案例中,该村居民反映,他们的耕地只值1500元~5760元/亩,房屋宅基地是2880元/亩。这和官方网站公布的相邻区域的高行镇某街坊地块的市场价格相去甚远。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拆迁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出现差异,是由于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定价机制导致的。国有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而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是参照市场基准价格,协议定价。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第6条规定,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关于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上海市郊区农村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拆迁许可问题,是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对于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不能拒绝拆迁。但如果对拆迁许可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救济。对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而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区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