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 |
范围 |
国八条 |
国六条 |
| 第一条 |
住房供应结构 |
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 |
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
| 土地政策 |
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按闲置土卮χ谩?/TD> |
| 信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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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 年6 月1 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
| 第二条 |
税收政策 |
2005 年6 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 年(含2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 年(含2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从2006 年6 月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 第三条 |
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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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 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 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 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
| 第四条 |
市场秩序 |
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 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 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 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 |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此次将监察部与 纳入到相关管理部门 |
| 第五条 |
低收入家庭 |
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 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
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 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规范发 展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六条 |
信息透明 |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 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 动等信息 |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 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 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 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 信息。 |